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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周某交通肇事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444号 

被告人周*,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6********,汉族,籍贯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乡*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06月0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0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06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08时39分许,被告人周*驾驶载有朱**、乔**的豫A*****号小型轿车,沿万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安大道与万三路交叉口处时,与沿平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的刘**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相撞,被害人朱**在事故中被甩出车厢至朱广聚驾驶的豫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豫A*****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身下,致朱**当场死亡,周*、乔**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经郑州市交警六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负事故主要责任,刘**负事故次要责任,朱**、乔**不负事故责任。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朱**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周*家属对乔**进行赔偿,乔**对周*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周*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尸体处理通知书,110接警记录、120电话受理记录表,朱**户籍信息,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4、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视听资料;5、证人乔**、刘**、朱*甲、宋**、朱*乙的证言;6、被告人周*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艳阳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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