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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唐某某诈骗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521号

被告人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村*组曾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91年7月19日被绥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唐**通过微信征婚平台认识了被害人张**,唐**虚构其是公司高管、有高收入、已离异等身份信息获得张**的好感。2019年7月21日,唐**以加深彼此了解为由将被害人张**约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姚桥乡薛岗小区其出租屋内居住,在此期间唐**以自己有收益可观的 “扶贫投资”项目为由让张**为其投资,谎称投资获利后将钱用于二人以后的生活,骗取了张**的信任,并骗得了张**的银行卡和密码。后唐**在工商银行郑州东区支行将张**银行卡内51000元取现,并向张**谎称是用于所谓的“扶贫”投资。2019年8月5日张**回到四川省老家后,唐**采取拒接电话、拉黑微信号等方式逐步断绝了与张**的联系。

被告人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7月7日主动投案。案发后,唐**家人对被害人张**进行了退赔,张**对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的陈述;3、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取款凭证及交易记录、微信信息资料、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采取掩盖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阳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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