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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88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9月27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5日23时许,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通惠路中牟农商银行门口,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乙因言语不当发生矛盾并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孙某甲将孙某乙胸部打伤,导致孙某乙肋骨骨折。经鉴定,孙某乙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8月5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孙某甲与孙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孙某乙人民币17万元,孙某乙对孙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3、证人孙某丙的证言;4、户籍证明、 刑事判决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照片、检查报告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手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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