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909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滴滴代驾,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住郑州市中原区**镇**村**街**号**号。因盗窃,于2020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早上,被告人宋某某行至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绿化带时,将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197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3日,宋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订单详情、指认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单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景珂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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