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女,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74********,初中毕业,汉族,籍贯河南省汝南县,无业,住河南省汝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该案疑难、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2时4分左右,宋某某驾驶号牌为豫A*****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小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薛夏北街交叉口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宋某某体内的血醇含量为153.2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苹苹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被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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