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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崔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83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81987********,大专毕业,务工,籍贯河南省郑州市,住郑州市中原区**路**小区**号楼**室(户籍地:郑州市惠济区**路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被害人莫某某为帮其朋友即被害人黄某某的孩子刘某某进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中国际学校”上学,通过孟某某联系到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谎称“其岳父岳某某是该学校员工,有内部指标可以安排学生上学”,被害人信以为真。

2019年5月19日至9月12日期间,崔某某以协调关系、找领导办事等借口为由,向莫某某等人索要钱款。莫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22时许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金光路办事处紫藤公馆通过微信向崔某某转账8000元,于2019年9月12日11时许在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办事处前程路中建八局项目办公室内,通过支付宝向崔某某转账12000元。崔某某收到钱款后,未用于安排学生上学,而用于个人消费。在孩子始终不能上学的情况下,被害人发现被骗后于2019年10月17日到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报案。2019年10月18日,崔某某在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棉纺路方圆经纬小区6号楼地下2层被民警传唤到案。

经查:“郑中国际学校” 没有名叫岳某某的工作人员,崔某某未将钱款用于安排学生上学,而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崔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莫某某、黄某某损失共计73000元,被害人对崔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莫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孟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及指认照片,“郑中国际学校”员工名册工资表,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铁梅

检察官助理:陈 鹏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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