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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常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559号 

  被告人常*,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初中肄业,籍贯:江苏省沛县,住江苏省沛县**街道**楼**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常*经预谋后携带自制开锁工具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南路336号院,趁四周无人注意,用工具将被害人朱*的3号楼地下室门锁打开,将屋内的14瓶1斤装飞天茅台酒、4瓶2两装飞天茅台酒及6条软中华香烟盗走。

2、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常*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豫法东苑小区,使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孙*的4号楼1单元地下室内的21瓶1斤装飞天茅台酒盗走。

3、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常*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天赋路逸水湾小区,使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姚*的6号楼1单元地下室内的20瓶1斤装的飞天茅台酒、1瓶3斤装的飞天茅台酒、还有1瓶6斤装的飞天茅台酒盗走。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常*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指认犯罪现场笔录、销售清单、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被害人姚*、朱*、孙*的陈述;5.被告人常*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阳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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