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号楼**单元**(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8时3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商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7辅道交叉口向西50米处时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血醇含量为 144.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抽血照片;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及血样提取登记表;4、视频资料;5、到案经过、户籍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轶杰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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