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经开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号楼**单元**(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8时3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商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7辅道交叉口向西50米处时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血醇含量为 144.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抽血照片;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及血样提取登记表4、视频资料;5、到案经过、户籍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轶杰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