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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24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郑州市管城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原阳县桥北乡****号),河南**有限公司员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豫******牌号轿车沿郑东新区相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三环交叉口西约200米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徐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4.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证人温某某的证言;3、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查获及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阳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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