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籍贯河南省项城市,住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津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沿东三环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陇海路高架匝道口南100米附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豫K*****普通低速货车相撞,致刘某甲、刘某乙受伤,车辆受损。案发后,现场过路群众报警,李某某在现场等候。2019年11月27日,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乙无责任。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甲符合多发伤、长期卧病继发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刘某乙脑挫裂伤、颅内出血、脾切除伤情程度均评定为重伤二级;多段椎骨骨折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丙、王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刘某丁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110、120接报警记录,尸体检验报告书、死亡证明及诊断证明书,家庭情况说明,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单,收据及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凡
检察官助理:陈鹏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及视听资料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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