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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6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91********,汉族,中专毕业,务工,籍贯河南省郑州市,住郑州市金水区****号院**号楼**单元**。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轿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沿正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晖达新领地”小区东门附近时,与李某乙及其家属发生口角、肢体冲突,后其被民警查获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被民警传唤到案并被带至郑州市仁济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李某甲体内乙醇含量为161.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接警信息单,移交证明及情况说明,抽血照片,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前科证明材料等书证、物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鉴定意见;5、抽血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凡

检察官助理:陈鹏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及视听资料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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