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8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孟州市**镇**村**号,无业。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临时羁押,2019年8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19日至7月8日期间,何某某(已判刑)为索取债务,伙同介某(已判刑)、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将被害人刘某某、牛某某、王某甲非法拘禁在郑州市金水路的汉庭连锁酒店、郑东新区宏昌街百福街清雅酒店、郑州市南阳路黄河路汉庭酒店、郑州市南阳路优胜南路的锦江酒店等处,非法拘禁期间对刘某某、牛某某有殴打行为。何某某、介某等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某期间,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刘某某、李某乙夫妇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岗杜街2号院160余平方米的房产于2017年8月2日以175万元的价格过户给王某乙,进而偿还刘某某欠何某某的债务。
2、2017年7月20日至7月28日期间,为索取债务,何某某伙同介某、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将被害人陈某甲、殷某某、陈某乙一家三口先后非法拘禁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汉庭酒店、孟州市金亚酒店等地,期间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陈某甲、殷某某借钱、过户房产还债,并将陈某甲的茶叶店内全部物品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人何某某、介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陈某甲、殷某某、陈某乙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韩某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酒店住宿登记单、借款合同、借条、涉案物品照片、银行交易流水、房屋抵押权终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且系共同犯罪。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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