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32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93********,汉族,中专毕业,籍贯河南省延津县,住河南省延津县**镇**路**村。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解回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江某某伙同江某甲(已判决)成立河南**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以江某甲租赁的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中心双子塔北塔**室为实际经营地址,在互联网设置**俱乐部理财平台,该平台由江某甲、江某某实际控制,江某某是公司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基本业务。自2018年5月起,该平台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推出虚假借款标底,利用聊天工具(QQ群、微信群)及朋友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邀请投资者在其网站上投资15天-30天的“新手标”,承诺10%-12%高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将客户资金控制到江某甲个人账户内。
经司法鉴定: 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公司吸收存款共涉及理财客户431人,吸储总额(实收金额)23,727,021.00元,共支付理财客户本息9,995,637.00元,未兑付金额13,995,273.00元。其中未结清客户共226人,吸储总额(实收金额)17,765,569.00元,共支付理财客户本息3,770,296.00元,未兑付金额13,995,273.00元。已结清客户205人,吸储总额(实收金额)5,961,452.00元,共支付理财客户本息6,225,341.00元,共支付已结清客户利息263,8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江某甲的供述;3、证人朱某某、江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集资客户报案控告书、登记表、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截图、公司工商资料、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犯罪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景珂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和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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