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229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6********,汉族,高中文化,住郑州市上街区**路**号院*号楼*号,系原河南***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9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84********,汉族,大专文化,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系原河南***日用品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9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宋**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5日,犯罪嫌疑人王**、陈**(另案处理)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通过社会上的代办人注册成立了由王**、陈**、宋**为股东的河南***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路东、**路南*座*层*号,下称“***公司”)。王**系***公司的实际控制、管理人,并于2014年4月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系该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参与经营管理;陈**在该公司成立初期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另案处理)系该公司的货源组织人、网上商城管理人。***公司被批准的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床上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等日用产品。
***公司成立后,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无实际履行能力情况下,采取签订储值会员协议、机构代理协议、股权期权协议的方式,承诺给客户高回报,诱使社会公众在该公司进行所谓的“储值消费”,以获取客户大量的储值资金,并采取“以新还旧”的方式维持该公司的持续。该公司成立初期实行客户每单投资2680元获取公司推出的价值2680元的日用品,并每月返客户300元市场津贴、连续返还18个月的经营模式,吸引客户成为***公司会员并进行储值消费。后王**又通过成立河南购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立了“购生活”网上购物平台,以发放远高于投资额的市场津贴、返还可以兑换商品的积分、形成可以提现的电子币、若***公司上市可以购买原始股、成为***公司机构代理商、组织旅游、投资证券短打产品等回报为诱饵,诱使客户向***公司进行单笔数万至数十万元不等的大额储值投资,并对投资客户每单笔储值收取2000元的年费。同时,为发展更多客户,聚集更大现金流,***公司采取倒序代理分销制的发展会员模式,将会员分为市场总监、高级代理、一般代理,根据级别不同,会员在发展了新会员时,分别享受新会员投资金额36%、32%、24%的提成奖励。
截至目前,已查明***公司在经营期间采取上述手段吸收客户资金1.5亿余元,有27037922.6元的客户投资资金未被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宋**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赵**、朱**等人的陈述;3、证人刘**、樊**、姚**等人的证言;4、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机构代理商合作协议书、网上商城储值会员协议书、股权期权协议书、银行交易流水、查封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5、审计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19年5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宋**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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