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266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5********,汉族,大专毕业,籍贯:河南省滑县,住郑州市**乡**小区*号楼*单元**(户籍地:河南省滑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2时55分左右,被告人王**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北三环高架二层由西向东行驶至博学路下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48.6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3.被告人王**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阳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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