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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1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海底捞火锅郑东新区丹尼斯七天地店服务员,住河南省林州市**镇**村**村自然村**号。因盗窃, 于2019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同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西一街丹尼斯七天地海底捞店内,分别于2018年12月16日、12月23日、12月28日凌晨,趁半夜无人之际,先后将店内用于点菜的17部16G苹果牌平板电脑及5部32G苹果牌平板电脑盗走,经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22部平板电脑共计价值1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甲、栗某甲、张某乙、王某乙的证言;4.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聊天记录截图、快递信息截图、快递单、微信收钱记录截图、海底捞采购订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孟雨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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