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9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3********,汉族,高中文化,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楼**(户籍地:河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为寻求刺激在郑州市郑东新区**路与**路交叉口路北,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关车窗的号牌为皖***号**色***小型轿车内一个黑色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及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后将手提包扔至河内。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850元。
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2.5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符某某的证言;4、河南**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书;5、谅解书、指认作案地点照片、户籍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轶杰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