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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董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621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66********,汉族,文盲,案发时郑州市郑东新区丰塘四季地锅饭店服务员,籍贯河南省郸城县,住郸城县**乡**村*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7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北丰塘四季地锅饭店内,将在此吃饭的被害人房涛放在餐桌上的苹果手机盗走,并将手机藏匿在该饭店厕所门口的草丛中。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823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无违法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回执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苹苹

2019年9月4日 

附:

1. 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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