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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虎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312号 

被告人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80********,回族,中专毕业,务工,籍贯河南省荥阳市,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沿陇海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南路下桥口西30米附近处,与停在该处的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郭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拨打110报警,被告人虎某某让其朋友张某某(另案处理)到现场谎称开车,后二人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虎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38.61mg/100ml。

2019年10月11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被告人虎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物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7、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凡

检察官助理:陈鹏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

1. 被告人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及视听资料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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