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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袁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567号 

  被告人袁**,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籍贯:河南省淮阳县,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与**路交叉口**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3日晚上21时许,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图街与百福街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吕老大羊肉汤店门口,被告人袁**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海**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蓝色VIVOX2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2.2020年6月24日晚上21时许,在郑州市金水路与燕寿街交叉口中国兰州牛肉拉面馆内,被告人袁**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马*放在桌子上的一台玫瑰金色VIVO X9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20年6月24日晚上21时30分许,在郑州市未来路与燕庄北里路交叉口炒面串串香店门口,被告人袁**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刘*放在桌子上的一台玫瑰金色苹果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袁**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2.鉴定意见;3.证人林*的证言;4.被害人海**、马*、刘*的陈述;5.被告人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阳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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