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49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县**镇**村**号,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庄**号院**号楼**单元**楼西户。因盗窃,2019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中兴路交叉口西南角绿化带,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412元。
另查明,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2.物价鉴定意见;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景珂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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