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48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号,住河南省郑州市**路**社**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贾某某到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街**园小区的其姑姑家,用钥匙打开房间门后,用塑料袋罩住头部和身体,从卧室衣柜内钱包中拿走6000元现金。
另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事后向被害人李珂退赔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2.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3.辨认笔录;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贾某某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景珂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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