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6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96********,中专毕业,汉族,无业,籍贯河南省郑州市,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时0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AU****号轿车,沿东三环由北向南行驶至下穿隧道内时,与隧道内墙壁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血醇含量为115.94 mg/100ml。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苹苹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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