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经开赵某某职务侵占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0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81987********,初中文化,案发前任郑州**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籍贯河南省**县,户籍地**县**乡**村**组,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号院**号楼**室。曾因赌博,于2018年11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入职郑州**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路**号**号楼**层附**号,经营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号**院),从事房屋中介工作。同年8月26日,赵某某在介绍公司客户王某某购买**房产时按公司要求收取定金10万元,后其在公司催促及时上交时以王某某未交款为由进行搪塞,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赌博挥霍。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案说明情况。立案后,赵某某于同年11月6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单位负责人桑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葛某某的证言;4、郑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资条、工作证明;5、**银行转账记录、桑某某和赵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收据、**行交易明细;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轶杰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