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376号
被告人赵*,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6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籍贯:河南省淮阳县,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区*号楼*单元*层*户(户籍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9时55分许,在郑州郑东新区龙湖中环东路秋橙街交叉口高架桥下,被告人赵*将被害人谷**放在此处的没拔钥匙的深蓝色阿米尼牌电动车盗走。被害人谷**于2020年4月27日以2899元的价格购买该电动车。被告人赵*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指认照片、阿米尼电动车销售专用票、发还清单、到案经过;2.被害人谷**的陈述;3.被告人赵*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阳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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