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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辛某某危险驾案)(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856号

被告人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7********,汉族,小学毕业,无业,籍贯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3时39分许,被告人辛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沿005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雁鸣路交叉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进行呼吸酒精测试,后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辛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00.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辛某某的供述;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鉴定意见;3、抽血照片,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4、现场查获、抽血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杰

检察官助理:陈 鹏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1. 被告人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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