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36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7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街**队,住河南省郑东新区**镇**社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3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R****牌号小型轿车,沿郑东新区前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郑汴物流通道时,与该路口等红绿灯的宋某某驾驶的豫A0****牌号轿车相撞,致宋某某的车又与前面陈某某驾驶的豫AE****牌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邓某某血样中血醇含量为81.21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至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报警记录、提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3.血醇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宋某某、陈某某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抽血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储昭节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73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