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经开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748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92********,汉族,高中毕业,籍贯:河南省周口市,住郑州市**大道与**路交叉口***小区*号楼*单元**(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川东工业基地**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1时35分左右,被告人邓**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莲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三环下穿隧道内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邓**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49.50mg/100ml。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邓**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3.被告人邓**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阳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