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67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9********,汉族,籍贯河南省沈丘县,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老城镇**行政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00时18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水路立交桥二层右转弯往金水东路方向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郑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15.69mg/100ml,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5月4日被郑州市交警一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乙醇检验报告;3.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当事人证件车辆信息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抽血照片等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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