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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707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2********,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号,住郑州市金水区**路与**路交叉口正道**物业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2时1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A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列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世纪东城小区门口停下,被人报警举报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后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查获并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63.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4.户籍证明、查获及到案经过、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人口信息查询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110接警记录、呼吸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景珂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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