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8********,汉族,高中肄业,务工,籍贯河南省淮阳县,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单元**层**号(户籍地:河南省淮阳县**乡**庄**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2月1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3时14分许,被告人马某甲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沿东三环(原107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商都路北2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进行呼吸酒精测试,后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马某甲体内乙醇含量为92.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鉴定意见;3、查获及抽血照片,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4、现场查获、抽血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凡
检察官助理:陈鹏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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