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7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97********,汉族,籍贯河南省中牟县,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村**号,现住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社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复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栖街与复兴路交叉口西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高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84.35mg/100ml,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被郑州市交警六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乙醇检验报告;3.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当事人证件车辆信息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抽血照片等物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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