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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魏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75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9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住河南省浚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16时许,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岗李市场**店内,被告人魏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存放在储物柜内的平安银行卡盗走,随后在隔壁**超市内使用POS机套取现金2800元。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魏某某已赔偿赵某某,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芮某某的证言;4、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POS签购单、微信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储昭节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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