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经某某、张某某等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经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句容市****小区****室(户籍地句容市****自然村**号)。被告人经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57********,汉族,文盲,无业,住句容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经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经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经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23时许,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倪某某、辅警戈某某在句容市华阳镇长江路与福地路十字路口红绿灯处依法处理被告人经某某与鲜某甲的交通事故时,被告人经某某、张某某采用殴打、辱骂等方式妨害民警倪某某执行公务,致使被害人倪某某手指、手背、左脸、右腿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倪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经某某、张某某于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经某某、张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病历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戈某某、鲜某甲、鲜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经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7.由句容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经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某、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某某、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经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经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瑶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经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经某某联系电话:1337619****;张某某联系电话:18900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