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经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经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T36**号小型桥车行驶至S214省道韦缇口至岗王公路路口时,因躲避相对方向行驶的车辆时操作不当与右侧行道树发生碰撞后撞到路边一家商店门,后来商店主人王某某报警。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254mg/100ml。

案发后,事故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及照片;2.被告人经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豫法司法鉴定[2019]毒鉴字第DN139号,被告人经某某血液检验材料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254mg/100ml;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翠云

郭  英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