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经某某,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7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住**区*****号楼****室。1999年12月,任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2002年11月,任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2009年6月,任六安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2010年7月,任六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第五大队大队长;2011年7月,任六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兼第五大队大队长;其间,2010年10月至2016年1月兼任六安市城区道路运输管理联合执法大队大队长,2011年6月更名为兼任六安市城区道路运输管理联合执法支队支队长;2018年2月,任六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2018年9月,任六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一级警长;2019年2月至今,任六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四级高级警长。因涉嫌犯受贿罪、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9月18日由六安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并执行,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被金寨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经某某涉嫌受贿罪、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罪
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经某某在担任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六安市城区道路运输管理联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接、业务发展、行政执法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6.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江某甲22 万元现金
(1)2012年春节期间,六安市**渣土清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甲为了与经某某搞好关系,使公司渣土运输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在六州首府西大门送经某某1万元现金。
(2)2014年底,**园林六安分公司决定将淠河景观带延伸段景观工程中土石方工程外包,江某甲请经某某帮忙。2015年上半年,在该公司负责人江某乙办公室,经某某要求江某乙把该项目的土石方工程给江某甲承接,江某乙考虑到该工程在渣土运输、路面污染等方面需要经某某关照,表示同意。2016年上半年,在百元宾馆停车场,江某甲以工程介绍费的名义,委托红胜渣土清理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将20万元现金送给经某某。
(3)2019年春节期间,经某某在六安市食鲜舫饭店打牌,因为没有带钱,打电话要求江某甲送去1万元现金。
2.收受吴某某1.1万元现金
(1)2016年6月,经某某与吴某某一起找到梅园安置小区项目承建商王某甲,要求王某甲把该项目的木工活给吴某某承接。王某甲同意,将该小区2栋、3栋楼木工活交由吴某某承包。2016年底,吴某某为感谢经某某帮助,在经某某家中送其3万元现金,经某某拒收。随后吴某某以压岁钱的名义,给经某某儿子0.1万元现金。
(2)2016年9月,经某某再次让王某甲帮助吴某某承接木工活,王某甲将其承建的丽景苑安置小区项目15号楼木工活交由吴某某承包。2017年春节期间,吴某某为表示感谢,在经某某家中送其1万元现金。
3.收受王某乙10万元现金
2011年7月,六安市城区道路运输管理联合执法支队决定对城区范围内渣土车实行“四统一”管理工程。经某某决定将其中二个项目交六安市**汽车修理厂承包。后经某某将收取的30万元“四统一”费用存放在其个人银行卡中,工程结束后,尚欠该厂10万元尾款未结。该厂负责人王某乙与经某某结算时表示,该笔10万元算作“兄弟们”辛苦费,之后经某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4.收受王某丙5万元现金
(1)2012年9月,时任联合执法支队中队长王某丙为了承接和顺名都城小区防水工程,请求经某某帮忙。经某某出面做工作后,该小区项目负责人将和顺名都城幼儿园、2号和3号楼防水工程交由王某丙承包。2013年春节期间,为表示感谢,王某丙在五里墩大桥附近送给经某某2万元现金。
(2)2013年7月,王某丙请求经某某帮忙承接皋城公馆项目防水工程。经某某出面做工作后,皋城公馆工地负责人刘某某将皋城公馆的1号、2号楼防水工程交由王某丙承包。2014年春节期间,为表示感谢,王某丙在齐云路和解放路交叉路口附近送给经某某3万元现金。
5.收受陈某甲购物卡2万元、洗浴卡1万元
2018年下半年,时任联合执法支队副大队长陈某甲(已被党政纪处分)因经营银柜会所一事被市城管局纪检组调查,请求经某某出面帮忙。2018年11月左右,陈某甲约经某某在沿河路文华路桥附近见面,送给其2万元购物卡、1万元洗浴卡。
6.收受陈某乙0.5万元现金
2012年10月左右,从事渣土运输工程个体户陈某乙请求经某某帮助介绍工程。之后通过经某某推荐,陈某乙承接了皖西大戏院建筑垃圾清理工程。工程结束后,为表示感谢,陈某乙在经某某办公室送其0.5万元现金。
7.收受钟某某1万元现金
2003年下半年,裕安区**洗浴中心有人打架闹事,该洗浴中心负责人钟某某请求经某某帮忙。经某某安排值班民警出警予以解决。2004年春节期间,为表示感谢和以后获得关照,钟某某在经某某家附近巷口送其1万元现金。
8.收受顾某某2万元现金
2015年,顾某某、孙某某等人承包了万达广场土石方工程,污染了广场工地路面,担心被市城管局处罚。顾某某在经某某办公室送其2万元现金,后被免予罚款。
9.收受沈某某0.7万元现金
(1)2017年春节前,六安市**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沈某某为了顺利经营特种行业烟花爆竹生意,获得经某某关照,在平桥路口送给经某某0.2万元现金。
(2)2019年初,沈某某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被霍邱县执法部门查扣。沈某某请求经某某出面帮忙,之后车辆被放行。2019年中秋节前,为表示感谢,沈某某在六安市汽车南站附近送经某某0.5万元现金。
10.收受赵某某2万元现金
2011年,联合执法支队对城区范围内渣土车进行“四统一”管理工程,经某某将统一车辆顶灯业务交由六安**广告装饰公司承包。2012年底,该公司股东赵某某为表示感谢,在皖西路金皖西商场送给经某某2万元现金。
11.收受谭某某2万元现金
2011年,谭某某等人在金安区**路羊场的违章建筑被处置,为了减少损失,谭某某等人请求经某某对他们的违章建筑采取没收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在经某某运作帮助下,2012年,市联合执法支队对该违章建筑采取上述方式进行了处置。谭某某为表示感谢,在经某某办公室送其2万元现金。
12.收受王某丁0.3万元购物卡
2012年下半年,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浙东商贸城项目地块进行拆迁。为获得经某某关照,该公司负责人王某丁到经某某办公室,送其0.3万元购物卡。
13.收受陈某丙0.5万元购物卡
为了在解放路人防工程渣土运输中得到经某某关照,2014年春节期间,该工程开发商陈某丙到经某某办公室送其0.2万元购物卡;2014年中秋节期间,陈某丙到经某某办公室送其0.3万元购物卡。
14.收受王某戊2万元现金
(1)2007年,经某某带队查处了王某戊赌博机房。经某某当时仅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没有罚款。2008年上半年,为感谢经某某的关照,王某戊在寿春路停车场送其1万元现金。
(2)2009年,六安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在寿春路停车厂设置广告牌,该公司负责任人王某戊请求经某某出面帮忙,后在经某某的帮助运作下,该公司顺利在该停车场设置了广告牌。2011年下半年,为表示感谢,王某戊在寿春路停车场送给经某某1万元现金。
15.收受郭某某1万元现金
2002年,经某某带队查处了郭某某经营一家游戏机房。为了得到从轻处理和以后不再被查处,郭某某在经某某办公室送其1万元现金。
16.收受胡某甲1万元现金
2012年6、7月份,胡某甲的工程渣土车被市联合执法支队查扣。胡某甲与经某某的熟人胡某乙一起到经某某办公室请求关照,经某某当场指示执法队员把查扣的渣土车放行。为表示感谢,胡某甲离开时送给经某某1万元现金。
17.收受陈某丁1万元现金
2014年春节期间,为感谢经某某在渣土运输中给予的关照,六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丁在经某某办公室送其1万元现金。
18.收受朱某某1万元购物卡、0.6万元加油卡
安徽**房地产公司开发皋城公馆小区项目期间,为了在渣土运输等方面得到经某某的关照,2011年春节期间,该公司负责人朱某某在经某某办公室送其1万元购物卡。
2011年,朱某某等人在寿县刘岗镇故意伤害致他人受伤,市公安局鉴定中心对受害人伤情重新鉴定。期间经某某接受朱某某请托向该鉴定中心工作人员郑某某打招呼,后经某某收受朱某某1万元加油卡,将其中的0.4万元加油卡送给郑某某。
二、涉嫌高利转贷罪
经某某为获得不法收益,多次虚构贷款用途,从六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后更名为六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套取贷款,2011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五次借款500万元,后将贷款高利转贷给他人,累计非法获利63.4522万元。
1.2011年高利转贷50万元,非法获利6.11039万元
2011年3月29日,经某某以六安市德超酒业有限公司需要购买白酒为由,与六安市**烟酒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向六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贷款金额100万元。
(1)2011年4月2日,经某某将银行贷款20万元出借周某某,2012年2月双方本息结清,经某某获取利息4万元,经某某需向银行支付利息1.74629万元,非法获利2.25371万元。
(2)2011年4月3日,经某某将银行贷款30万元出借侯某某,2012年3月双方本息结清,经某某获取利息7万元,需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3.14332万元,非法获利3.85668万元。
2.2012年高利转贷54万元,非法获利11.12816万元
2012年4月25日,经某某以相同方式,向六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贷款金额100万元。
(1)2012年5月3日,经某某将银行贷款17万元出借侯某某, 2013年10月双方本息结清,经某某获取利息4.2840万元,需向银行支付利息1.73376万元,非法获利2.55024万元。
(2)2012年5月15日,经某某将银行贷款30万元出借江某甲;2012年11月12日,经某某再次将银行贷款7万元出借江某甲。2013年4月10日,上述37万元本息结清, 30万元借款获取利息10.56万元,支付银行利息2.80462万元,非法获利7.75538万元;7万元借款获取利息1.12万元,支付银行利息0.29746万元,非法获利0.82254万元。
3.2013年高利转贷90万元,非法获利16.6672万元
2013年5月13日,经某某以相同方式,向六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100万元。
(1)2013年5月23日,经某某从贷款中借款30万元给周某某,2014年3月双方本息结清,经某某获取利息 5万元,需向银行支付利息2.4776万元,非法获利2.5224万元。
(2)2013年5月14日,经某某从贷款中借款60万元给江某甲,至2013年10月,收取利息10万元, 需向银行支付利息2.4776万元,非法获利7.5224万元。2013年10月,经某某继续将该笔60万元及产生10万元利息高利转贷给江某甲,收取利息9.1000万元,支付银行利息2.4776万元,非法获利6.6224万元。
4.2014年高利转贷60万元,非法获利15.6342万元
2014年4月3日,经某某以相同方式,向六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100万元。
2014年4月4日,经某某从贷款中借款60万元给周某某,2015年4月双方本息结清,经某某获取利息21.6万元,需向银行支付利息5.9658万元,非法获利15.6342万元。
5.2015年高利转贷50万元,非法获利13.91225万元
2015年8月3日,经某某以相同方式,向六安**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100万元。
2015年8月5日,经某某将银行贷款50万元出借周某某, 2016年12月双方本息结清,经某某获得利息18.4万元,支付银行利息4.48775万元,非法获利13.912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职务任免通知、相关案件文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6.7万元;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非法获利63.4522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经某某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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