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804号
被告人经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合肥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路**号**西区**幢**室,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路**号**西区**幢**室,系合肥某酒店员工。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经某某系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某酒店负责打扫客房卫生的服务员。2020年4月30日9点左右,被告人经某某接到酒店前台通知称酒店某房间需要退房,遂按照规定进入房间查房。在查房期间,经某某发现被害人杨某某遗留在房间内的衣服和挎包,并在衣服口袋及挎包内分别翻找到现金3000元、2000元。后经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杨某某要返回房间继续入住之后,将被害人挎包内的2000元钱藏入自己的裤兜内,并抱着事后再行取走的想法,将外套(连同口袋里的3000元)藏在客房床下后离开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15时许,在该酒店内将被告人抓获归案,依法追回被盗赃款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赃款等物证;2.户籍资料、查询证明、归案经过、收条、现场方位图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退赔的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临祉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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