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338号
被告人经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5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经某某在本市芷江西路488号B1层盒马鲜生超市内多次盗窃洗面奶、洗手液、牙刷、牙膏等商品,总计16次,被盗商品共计人民币676.01元。
2020年5月26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经某某再次到上述地址实施盗窃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随后经某某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付了被害公司盒马鲜生超市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证实本市芷江西路488号B1层盒马鲜生超市内的失窃情况及抓获被告人经某某的情况。
2.被告人经某某的供述、签字确认的被盗商品照片,证实其承认多次盗窃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盒马鲜生超市监控视频、被告人经某某签字确认的截图,证实经某某在盒马鲜生超市盗窃的经过。
4.盒马鲜生超市提供的《被盗商品清单》,证实被盗商品名称及进价共计为人民币676.01元。
5.被害人钱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经某某已赔付盒马鲜生超市损失并取得谅解。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经某某的盗窃事实和到案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经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经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
检察官助理:傅明姝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65191****。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