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经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五宝山上,携带一把自制的火药枪进行狩猎活动时,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民警及重庆国际生物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治安巡逻队员联合巡逻时发现,后被告人经某某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先后将手里的一把火药枪、装有火药等物品的双肩背包及手机等掉落到地上,被紧随其后追赶的巡逻队员捡到。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该枪具备致伤力。
被告人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和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核查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蒋某某、何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现场等笔录;
5.《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国艳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2385****
2.案件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