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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某甲妨害作证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172

 

被告人经某甲,女,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7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7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经某甲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728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9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108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829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42313时许,丁某甲、经某乙(已判刑)在宿州市**镇**门口殴打黄某某等人,并纠集丁某乙、李某甲(已判刑)等人追至**大药房,持刀、棍冲进屋内欲将躲藏的黄某某拉出来,后在围观人员劝说下,黄某某当众给丁某甲、经某乙下跪赔礼道歉。20181011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将丁某甲等人抓获,对该起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侦查,被告人经某甲和其哥哥经某丙等人两次到**乡**村徐某某家,威胁徐某某不要如实作证。同年117日、1112日侦查机关民警找徐某某询问时,徐某某未如实述说案件事实。

20181010日晚,被告人经某甲与丁某丙(已判刑)的儿子丁某丁带着牛奶到合肥市丁某戊的家中,让其妻马某某劝说丁某戊,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不要述说二十年前丁某丙、丁某甲等人殴打朱某甲、朱某乙。几天后,经某甲又安排丁某丁给丁某戊家中送去一箱酒和两条中华烟。

2019723日,被告人经某甲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时村派出所民警在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马某某、经某丙、李某乙、丁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经某甲非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经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 丽

  检察官 姜智兵

                         20201028

附件:1.被告人经某甲现取保侯审在家,联系电话:

         1386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贰佰陆拾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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