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续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该局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续某某、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4月10日分别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6月20日、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22日、自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4日、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续某某在深圳以贷款方式购买了一辆丰田雷凌轿车(经鉴定,价值84016元),车辆登记在续某某名下。2018年5月19日,续某某因向被害人曾某某借款,遂将该丰田车抵押并将车辆行驶证及全部两把车钥匙一并交给曾某某。2018年6月30日,续某某因无力向曾某某偿还借款,两人当面商议达成协议,续某某将其名下的丰田轿车作价9万元卖给曾某某,该车剩余贷款8万余元由曾某某负责偿还。两人债权债务核算后,续某某还需继续向曾某某偿还欠款4.8万元,两人当场签订“备注”和借条。
2019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续某某在衡阳市**山庄门前发现该丰田车后,便与周某甲(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龙某某商议,请他们帮忙将车拖走,周某甲、龙某某两人积极响应,并做好相应准备。2019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续某某、龙某某以及周某甲联系好拖车到达衡阳市**山庄,续某某向拖车司机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和补办的车辆行驶证,谎称自己车钥匙丢失,骗得信任后,将该丰田车拖放至衡阳市**新城停车场,之后周某甲及被告人龙某某将驾驶位车窗玻璃打碎,将车门打开,并将车辆尾箱一百余斤的腊制品取出转移至自己租房。几天后,被告人续某某欲将该车抵押贷款,被告人龙某某即帮助联系将车拖至修理厂,配好车钥匙及车窗,并代付二千余元修理费后,将车开至衡阳市雁峰区南城雅苑续某某租房处交给续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向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松木派出所自动投案,被盗的丰田雷凌轿车以及车辆尾箱内的腊制品均已发还给被害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变卖协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刘某某、曹某某、周某乙、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续某某、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续某某、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续某某、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续某某、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奇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南省衡阳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7570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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