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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盖州市**街**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续某某酒后驾驶中华牌轿车,沿营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石桥市**管理区**铁道路口时,与李某甲驾驶的小型客车尾部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大石桥市陆合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72.1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某乙、韩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续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续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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