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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续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住益阳市赫山区**市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续某某驾驶白色湘H*****厢式小货车超载装载五金拉手,搭乘蒋某某从益阳市银城市场往安化县方向行驶,途经桃江县金盆路玉潭学校路口时,被告人续某某未听从交警指令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开车加速往马迹塘镇方向逃窜。桃江县公安局鸬鹚渡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要求协助交警队拦截该辆白色湘H*****厢式小货车,民警高某某、肖某某、辅警刘某某出警,于11时20分许在S308线鸬鹚渡镇学堂湾村路段将其拦停,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续某某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对其依法控制,被告人续某某不予配合,将鸬鹚渡派出所辅警刘某某右手手臂咬伤。经益阳市桃花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右上臂外伤,咬伤致皮肤破损,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续某某被桃江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续某某到案后,已赔偿辅警刘某某经济损失518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续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续某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续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续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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