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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续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镇**村;该续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子洲县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中午,被告人续某某酒后手持菜刀来到续某甲家门口,无故将续某甲家门栓砍烂;

2020年1月6日18时许,续某某酒后又来到田某家,无故对田某进行辱骂;

2020年1月7日23时许,续某某酒后无故持械殴打其妻牛某某及女儿续某乙、续某丙,后又将其父续某丁及同村村民田某家的门窗无故砸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续某某醉酒后随意辱骂、殴打他人,肆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海波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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