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房**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左右,罗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续某某,被告人续某某谎称自己的名字叫续某甲,是衡阳市监察委员会监察六室的办公室主任。
2019年11月份,吴某甲在衡东县**镇租赁他人的房屋开宾馆,由于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无法办理国土手续,吴某甲找到吴某乙帮忙,吴某乙又联系了罗某某,罗某某提出自己认识续某某,并介绍续某某是衡阳市监察委监察六室的办公室主任,答应将续某某约出看其能否帮忙。
2020年1月10日,罗某某、吴某乙将被告人续某某约至石鼓区中山北路的一家茶楼,了解到吴某乙的请托事项后,被告人续某某表示自己正在衡东县蹲点督查,可以帮忙。
随后被告人续某某又向罗某某表示自己认识衡东县工业园李主任,可以要其帮忙。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续某某带着罗某某来到衡东县找到李某某,称罗某某的朋友在衡东县**镇有一栋自建房要办理国土手续需要帮忙,续某某私下对李某某承诺办好此事可以给其10000元经费。2020年2月份,李某某将被告人续某某转交的住房平面图等相关手续送至衡东县自然资源局,但由于新塘镇的这栋房屋系违章建筑,且违规超建的面积已经超出衡东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罚范围,因此该局一直没有对后续处理作出决定。在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续某某多次以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向罗某某索要钱款共计150580元,之后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17800元。
2020年4月初,罗某某对被告人续某某的身份产生怀疑,通过向朋友询问得知衡阳市监察委员会没有续某某这个人。2020年4月8日罗某某报案至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该局于2020年4月13日20时许将被告人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吴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续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靖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续某某现被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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