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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续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捕前住高阳县****村。因犯盗窃罪,2010年12月3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0月20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2月20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改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4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续某某分两次盗窃庞家佐村张某某的天宇电器店门外的2个洗衣机、1个空调室外机和1个空调内机。

2.2020年4月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续某某盗窃南归还村冯某某家的1个红色播种机后铁架子。

3.2020年4月7日,被告人续某某盗窃南归还村冯某甲家房后空地的废旧自行车架、铁架子、废旧铁质器件等物品。

4.2020年4月7日,被告人续某某盗窃庞家佐村冯某乙的小军车业门外红色铁架、电动车支架、改锥等物品。

5.2020年4月7日下午6点40分,被告人续某某盗窃庞家佐村陈某某的独来发理发店外1个洗衣机。

6.2020年4月7日下午3点20分,被告人续某某盗窃北归还村续某甲的豪瀚超市门外1个大铝盆和3个墩布。

7.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续某某盗窃南归还村冯某丙家门外切割工具、废旧轮毂。废旧铁质器件等物品。

8.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续某某盗窃大兴庄村郭某某的超市内8盒香烟。

经高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的一般市场价格总认定为408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智勇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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