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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续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续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8********,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大专文化,长丰县公安局辅警,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室,现住安徽省长丰县****社居委**街民房。被告人续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7********,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长丰县公安局辅警,户籍地为安徽省长丰县**镇**社居委**组,现住安徽省长丰县**镇**社区**苑**幢**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5********,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大专文化,长丰县公安局辅警,户籍地为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道**小区**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续某某、陆某某、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0日凌晨,长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岗集中队辅警被告人续某某、陆某某带着当天与二人同行的长丰县公安局北城巡逻大队辅警被告人李某某至长丰县岗集镇富康路玉成明珠苑小区南大门附近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事故一方驾驶人被害人金某某涉嫌酒驾,三人遂将金某某带上警车,由续某某声称要对金某某严厉处罚对金某某进行恐吓,迫使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续某某10300元,收到转账后续某某、陆某某、李某某将金某某放行,后续某某转给陆某某、李某某每人2500元,自己留下5300元。

2.2019年5月5日晚,被告人续某某、陆某某在长丰县岗集镇张庙大桥附近出警时,认为一辆货车涉嫌遮挡号牌,二人遂收取货车驾驶人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证、行驶证,由续某某声称要对王某某严厉处罚对王某某进行恐吓,迫使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续某某2000元,收到转账后续某某、陆某某将王某某放行,后续某某转给陆某某500元,自己留下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长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合同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续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6.微信转账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续某某、陆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辅警身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续某某、陆某某参与敲诈勒索数额为12300元,李某某参与敲诈勒索数额为10300元,数额均属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涛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续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三页,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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