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5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绳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冀******普通二轮摩托车(挪用号牌)沿保定市朝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四路交叉口时与驾驶冀******轿车沿保定市朝阳大街大街由南向北在五四路交叉口掉头的被害人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绳某某及冀******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后依法对被告人绳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绳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29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绳某某供述,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苏某某陈述、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轶彬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绳某某取保候审;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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