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缑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315,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路**院租赁房,无业。曾因为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于2015年3月14日被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中坝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号的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园林路交叉口附近时,追尾前方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号的传祺牌白色越野车,造成轻微交通事故。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缑某某带至解放军第九八九医院抽取血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44mg/100ml。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认定,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陈某某对缑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理化)字【2020】990851号、990852号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 薇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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