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0011、汉族、大学本科、**县地震局四级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县 住址:新疆**县**镇**路**号院信合西苑**幢**单元**室,2020年6月8日乌恰县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缑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乌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乌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乌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乌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缑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4月至2018年1月,缑某某在任**县林管站站长、农林局副局长、林业局局长、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插手市场经营活动,在他人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县**乡原人大主席艾某某等14名企业老板所送现金共计166万元,索要现金共计7.98万元,受贿数额总计173.98万元。
1.收受艾某某所送现金43万元,向其索要7.98万元,收受艾某某财物共计50.98万元。2001年4月至2013年2月,**县**乡原人大主席艾某某为拉近与时任**县林业局林管站站长、副局长、局长缑某某关系,请托其在项目资金拨付及承揽项目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1次送其现金43万元,缑某某予以收受;2008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缑某某以购买手表、借款名义,先后三次向艾某某索要现金共计7.98万元。
2.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50万元。2011年3月至2014年1月,时任**县林业局党组成员、林业局局长、纪检书记缑某某应**州新鲁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法人王某某请托,在其承揽核桃苗嫁接、苗木供应等项目及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王召学所送现金共计50万元。
3.收受龚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4万元。2010年5月至2013年7月**县苗木供应商龚某某请托时任**县林业局党组成员、林业局局长、纪检书记缑某某在其承揽的苗木供应项目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在**县戈壁产业园附近及**县农村信用社,送缑某某现金共计14万元,缑某某予以收受。
4.收受尹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0万元。2011年11月新疆**建筑园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尹某某请托时任**县林业局党组成员、林业局局长、纪检书记缑某某在其承揽的**县**乡阿克林果基地管道材料采购项目、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在缑某某办公室(现位于**县新康医院)内送其现金5万元;2012年11月,尹某某请托缑某某在其承揽的**县**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材和阿克林果基地节水农田管材项目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在缑某某办公室(现位于**县新康医院)送其现金5万元。上述共计10万元,缑某某均予收受。
5.收受李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2012年6月,缑某某应喀什泽普县芳苑花卉公司法人李某甲请托,在其承揽苗木供应项目以及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在**县广场附近山东饺子馆内收受其所送现金10万元,缑某某予以收受。
6.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8万元。2011年11月缑某某应喀什**广告公司法人王某某请托,为其承揽的**县**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二标段)项目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同年12月在本人办公室内(现位于**县新康医院)收受其所送现金2万元;2013年7月,王某某为继续承揽项目,以装修返款方式,在本人住处送缑某某现金6万元。前述共计8万元现金,缑某某予以收受。
7.收受马某某所送现金6万元。2013年3月**市苗圃农民马某某通过**市自然资源局林业技术推广中心林果科科长李某乙(系缑某某大学同学)请托时任**县林业局局长缑某某在苗木供应项目承揽方面提供帮助,并于同年8月在**市顺丰火锅店内送缑某某现金6万元,缑德林予以收受。
8.收受吴某某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2017年8月山东**集团食品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法人吴某某为感谢时任**县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缑某某在办理屠宰证手续过程提供帮助,在喀什飞机场附近送缑某某现金3万元。2018年1月,吴某某为拉近与缑某某关系,在其住处送缑某某现金2万元,上述共计5万元,缑某某予以收受。
9.收受潘维军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2009年7月时任**县林业局党组成员、林业局局长、纪检书记缑德林应**县苗木供应商潘某某请托,为其承揽的苗木采购项目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在**县农林局缑某某办公室(旧址位于**县新康医院)送其现金2万元;2012年10月潘某某为尽快拿到其所承揽的乌恰县苗木采购项目款,请托缑某某提供帮助,并在乌恰县农林局缑某某办公室(旧址位于**县新康医院)送其现金2万元。前述潘某某所送共计4万元,缑某某均予收受。
10.收受谷某某所送4万元。2012年12月**县天源市政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谷某某请托时任**县林业局党组成员、林业局局长、纪检书记缑某某在其承揽的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项目拨付工程款项提供帮助,在乌恰县林业局(旧址在**镇办公楼)附近送缑某某2万元现金;2013年11月谷某某为尽快拿到其所承揽的乌恰县农林牧综合服务中心工程款,请托缑某某提供帮助,在乌恰县林业局(现址)附近送缑德林2万元现金。谷某某所送共计4万元现金,缑某某均予收受。
11.收受董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2014年10月时任**县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缑某某应**市门窗销售个体户董某某请托,在其承揽**县中吉商业街牧民定居房安装防盗门项目工程验收、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在本人办公室内收受董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
12.收受文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2015年3月自治区**厅动物卫生监督所退休干部文某某为武汉武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县畜牧兽医站药浴及驱虫药品采购项目,为拉近与时任**县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缑某某关系,在**县商务中心附近送其现金2万元;2016年9月文某某在承揽同类项目中,以拉近关系为由,在**县商务中心附近送缑某某现金2万元。上述4万元现金缑某某均予收受。
13.收受牛某某所送3万元。2013年5月,新疆**县小代苗圃会员牛某某为感谢时任**县林业局党组成员、林业局局长、纪检书记缑某某在其承揽的苗木供应项目中提供帮助,以本人儿媳毛慧名义在**县农村信用社存储3万元,在**县林业局(旧址位于现**镇办公楼) 路边将此卡送给缑某某,缑某某予以收受。
14.收受王某甲所送1万元。2014年8月,新疆地方国营**种牛场围栏厂负责人王某甲请托时任**县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缑某某在其承揽的**县畜牧兽医局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网围栏材料采购项目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在**市**路向其赠送现金1万元,缑某某予以收受。
被告人缑某某退缴受贿所得共计68万元,目前暂存于**县纪委监委暂扣款专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苗木供销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艾尔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缑某某利用担任**县林管站站长、农林局副局长、林业局局长、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县**乡原人大主席艾某某、克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法人王某某等14人谋取利益,收受14人所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树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缑某某现羁押于乌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退缴的涉案款物暂存于乌恰县纪委监委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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